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法 > 司组织机构 >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怎样的(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条件)

2023-05-10 08:40:40 来源:法律包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怎样的?

用人单位单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履行如下程序:

(1)制作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送达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载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2)应当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职工的利益密切相关,而工会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因此,在劳动合同解除时应发挥工会的作用以防止企业滥用权利,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将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事先告知工会,就能使工会及时发现单位违法解除、侵害职工权益的情况并予以制止。

(3)在解除或者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4)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条件

(一)协商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知,如果双方协商同意的,用人单位可以合法解除合同。

(二)法定事由

如果发生法定的事由,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主观存在过错

如果劳动者存在以下的主观过错夫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提前通知劳动者: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单位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的情形。

当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只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即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用人单位濒临破产的

当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时,只要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过即使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也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三)约定事由。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时,在合同中实现约定了解除合同的事项,当约定事项出现时,劳动者有权合法解除合同。但是有一点必须注意,就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提示:例外情形

但是,需要提醒的是,即便用人单位有以上提到的合法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但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如果劳动者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签: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怎样的
最近更新
15037178970
婚姻法
债权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需要按哪几种情况分别计算?
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怎么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的内容是什么?诉讼费计算标准是怎么样的呢?
合同仲裁适用范围要遵循哪些原则?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吗?
赠与合同可以采用什么形式 赠与合同的基本内容?
担保人可以委托别人签字吗?担保人可以追偿其他担保人吗?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问题有哪些?故意伤害(致死)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别的关键是什么?
注销公司的具体流程是什么?公司注销费用有哪些?公司注销需要多久时间能办下来?
合同转让类型划分标准是什么?合同转让有哪些类型?
认定医疗事故的法定要件有哪些?医疗事故要多久上报?
知识纠纷
1 高速超速20%以上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超速事故责任认定怎么划分?
2 犯罪嫌疑人提供假口供的后果有哪些?提供假口供后可以提出来重做吗?
3 超速驾驶证被吊销后多久可以重新申请?限号是摄像头拍还是交警抓?
4 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是什么?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5 票据保证人的时效抗辩权指的是什么?票据保证人的责任及性质是如何规定的?
6 担保合同的效力对于合同双方有所不同吗?担保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7 在辞职后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8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怎么写?提交仲裁申诉书要注意什么?
公司法
拆迁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后拆迁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是什么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内容
飞机延误不理赔的情形都有哪些?飞机延误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原告在诉讼中陈述的事实被告承认的还举证吗?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有用吗?
减少涉税犯罪的措施有哪些?涉税犯罪指的是什么?
担保人一般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是什么?
劳动仲裁有多大的成功率?劳动仲裁依照什么原则进行?
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什么条件?孤儿院领养孩子必须要结婚吗?
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怎么确定?民事诉讼专属管辖的案件有哪些?
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吗?财产抵押权人的破产分配顺序了解吗?
合同法
连带之债和按份之债区分意义在哪?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述有哪些?

2023-05-10

天津居住证办理流程是怎样?居住证办理的流程有哪些?

2023-05-09

航空公司拒绝赔偿怎么办?各类“航空延误险”对于如何界定延误?

2023-05-09

什么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构成合同转让的必要条件有哪些?

2023-05-09

举证期限时限有哪些规定?如何确定仲裁期间举证期限?

2023-05-09

异地人员自己如何缴纳社保?如何自己缴纳社保?

2023-05-09

劳动纠纷
连带之债和按份之债区分意义在哪?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述有哪些?
天津居住证办理流程是怎样?居住证办理的流程有哪些?
航空公司拒绝赔偿怎么办?各类“航空延误险”对于如何界定延误?
什么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构成合同转让的必要条件有哪些?
举证期限时限有哪些规定?如何确定仲裁期间举证期限?
异地人员自己如何缴纳社保?如何自己缴纳社保?

法律解答网版权所有 2005-2022 备案号:京ICP备2022016840号-61  联系邮箱:920 891 263@qq.com